韦森:货币的本质
货币和文字都是用符号描述世界的方式,二者均为沟通工具,因而从根本上具有社会性,并且在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中处于中心地位
——《人类货币史》
在现代社会中,人们几乎天天离不开货币,但是要弄清货币是什么,货币的本质是什么,货币在市场经济运行乃至人类社会发展的作用是什么,这可不是件容易的事。
货币是什么?按照英国经济学家劳伦斯·哈里斯在其经典著作《货币理论》(梁小民译,商务印书馆2017年出版第3页)的定义,货币是一种起着交换媒介、计价单位和价值贮藏作用的一种商品。这是传统的经济学定义,可以视作为商品货币观。
新进出版的《货币的演化》(The Evolution of Money,这本书被中信出版社翻译为《人类货币史》,英文版2016年由美国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出版,中译本由2017年中信出版社翻译出版)的作者戴维·欧芮尔和罗曼·克鲁帕提则把货币习惯上定义为“为任何被普遍认可的、可充当交换媒介的一种东西。货币也可以用于价值贮藏或充当计量单位”。这实际上与伟大的奥地利经济学家米塞斯一样,实际上把货币的基本职能理解为“交换媒介”。
从思想史上来看,马克思和一些古典经济学家均认为货币作为一种商品一般等价物,可以和一切商品进行交换,其实质是一种“社会关系”(马克思曾说:“从表面上看货币是‘物’,货币形式体现的是物与物的关系,但其背后隐藏的是一定的社会生产关系。”)。
当代经济学的大货币经济学家米尔顿·弗里德曼和新凯恩斯主义的明星经济学家、哈佛大学经济学教授曼昆(N. Gregory Mankiw)却说“货币是经济中人们经常用于购买其他人的物品与劳务的一组资产”(曼昆:《经济学原理》第3版,梁小民译,机械工业出版社2003年出版),下册,第202-206页)。
从奥地利经济学派的创始人卡尔·门格尔(Carl Menger)之子小卡尔·门格尔(Karl Menger)那里开始,货币被视作为一种社会制度(social institution)。
当代最伟大的货币经济学家之一詹姆士·托宾(James Tobin)在为《新帕雷格雷夫经济学大词典》第二版(2008年麦克米兰出版社出版,中译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7年出版)所撰写的“货币”条目中,也把货币视作为一种“社会惯例”和“社会制度”。他认为,“在几乎每个有记载的人类社会惯例中,均涉及货币的使用,而货币则是某种特定商品、价值计量符号(tokens as measures of value)以及经济交易中的交换媒介”;“货币作为一种社会制度具有普遍性,其原因在于它能使贸易(trade)便利化”(见英文原版第五卷,第725页)。
人类社会历史上的这么多思想巨擘和经济学家对货币的本质把握上的诸多差异,实际上增加了人们对货币的本质的理解之困难。在理解到底是货币以及货币的本质是什么这些问题上,关键还在于认识货币的职能或功用。
实际上,许多经济学家和货币史学家也是从货币的职能上来认识和定义货币的。然而,对货币的职能,经济学家们也有不同的界说。马克思和传统的政治经济学认为货币有五大职能:价值尺度、流通手段、贮藏手段、支付手段和世界货币。
现代的货币经济学教科书则一般认为,货币有三种基本职能:交换媒介、计价单位和价值贮藏(曼昆《经济学原理》第223页)。而在托宾为《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词典》所撰写的条目中,他提出货币有三种职能,即(1)计账或计价单位;(2)支付手段或交易媒介;(3)价值贮藏。经济学家们对货币职能的三种或五种理解,显然有差异,当然也有重合。
通过比较经济学家们对货币职能的不同理解,我觉得除了马克思所说的“世界货币”这个职能这里不考虑外,应稍微改造一下托宾对货币职能的划分,把货币的职能理解为以下四种:(1)计价和记账单位;(2)支付手段;(3)交换媒介;(4)价值贮藏。在市场交换和交易极为发达的现代社会中,货币的这四种职能常常是浑然一体的,但也无疑可以分离。
在远古社会中,如果我们相信在有记载的人类社会中一直有“货币”这个“东西”(thing)的话,货币的这些职能有些有时是残缺的,甚至货币的四种职能是相互分离着的。不理解这一点,我们就不能理解什么是货币。
要更加清楚地认识货币的本质以及货币在市场经济乃至人类社会运作及其演化变迁中的作用,首先还需要从人类经济社会史的演化长河中,看一下货币的起源。
在新进出版的《人类货币史》这本书中,欧瑞尔和克鲁帕提曾认为,“货币是人类最早的发明之一,其历史和文字的历史一样久远,而且二者密切相关”。他们还认为,“货币和文字都是用符号描述世界的方式,二者均为沟通工具,因而从根本上具有社会性,并且在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中处于中心地位”(见“前言”,第11页)。这两位作者还举例道,现存最早的文字制品是5000多年前美索不达米亚地区的苏美尔社会用于记录粮食库存的泥版,因而他们认为,从美索不达米亚的最早的楔形文字(英语的cuneiform源于拉丁语)记录中,也可以看出“货币”在人类社会最早出现过的记录。
从有文字记载的早期人类社会历史来看,在公元前3000至公元前2500年间,两河流域的苏美尔人、阿卡德人相继建立了一些城市国家,这些早期国家已经有自己的首脑、长老议事会和诉讼机构,已具备了国家的基本特征,并制定了管理国家和社会的法律。据历史记载,在公元前3000年左右,就曾有了用楔形文字记载的零星的法律规范,如禁止欺骗、偷盗等。
到约公元前21世纪末,乌尔纳姆(Ur-Nammu)创建了乌尔第三王朝,统一了两河流域南部, 实行中央集权统治, 国王集军事、行政和司法大权于一身。为了统治和管理社会的需要,乌尔纳姆国王颁布了《乌尔纳姆法典》。该法典用楔形文字写成,其内容已涉及人身损害与赔偿、婚姻、家庭和继承、通奸、奴隶管理以及刑罚,农业耕作及其土地管理及其赔偿和荒耕罚款的一些法律条文规定,其中也有最早人类使用“货币”一些记录。而这时的货币,主要是“称量白银”,使用的单位是谢克尔(shekel,约为现在的8.3克)和迈纳(mina,约500克,古苏美人用60进制,即1迈纳约等于60谢克尔)。
图 | 《乌尔纳姆法典》
从目前破译的破损较严重的《乌尔纳姆法典》残片看,法典的主要内容是对奴隶制度、婚姻、家庭、继承、刑罚等方面的规定。如:若有人绑架了别人,应该入狱和支付15迈纳的银;若一个男人第一次离婚,要支付他妻子1迈纳的白银,若第二次离婚,则应当支付1/2迈纳的白银;强暴自己的女奴者,将被课以5谢克尔罚金;在打架斗殴中斩断了别人的一只脚,要赔10谢克尔的银;用铜刀切了别人的鼻子,要赔偿2/3迈纳的银;等等。
根据这些法律条文规定和文字记录,世界上的货币史学家均认为,银应该是4000年前苏美人社会的“货币”。另外从目前看到已经解码的《乌尔纳姆法典》中的最后几条法律规定来看,早期的苏美人也用大麦(barley)来赔偿与农业有关的民事侵权行为和支付罚金。
譬如,这部法典第28条规定,如一个人用水淹没了另一个人的耕地,他应该以每阿库(iku, 根据现在的研究为0.3公顷)耕地支付3古尔(kur,根据现在的研究为300公升)的大麦来赔偿。如果一个人把一块耕地出租给了另一个人,但另一个人却不耕种,使之成为了荒地,这个人应该按每阿库耕地支付3古尔的大麦作为罚金。根据这两个条款,也有货币史学家认为大麦也是早期苏美尔社会中的货币。
从《乌尔纳姆法典》的这些规定来看,银和大麦在早期苏美人那里还主要是作为支付手段来使用(英国货币史学家Catherine Eagleton和Johnathan Williams在《钱的历史》,见中译本第20页),但还看不到银被用来作为交换媒介来使用。伊格尔顿和威廉姆斯根据在大英博物馆存放的一些早期的泥版史料也发现,在早期生活在美索不达米亚地区的苏美尔人社会中,却有了非常发达的借贷关系,并且神庙在借贷关系中起了一个非常重要的作用。
譬如,根据大英博物馆中编号为“WA82279”的早期史料,两位作者发现公元前1823年西巴尔城沙玛什神庙贷出的一笔款项:“伊利·卡瑞达之子普足拉姆向沙玛什神借贷了38 又1/16谢克尔的银。他将偿还沙玛什定下的利息,收获季节来临时,他得偿还白银和利息。”(第21页)
从这段文字记录中,我们已经看出在4000多年前的苏美尔人那里,已经有了借贷关系,而白银是主要的偿债支付手段。这也为货币的债务起源说提供了一种作证。另外,早期世界历史和货币史的研究均发现,神庙在苏美尔人社会的“货币”流通中起了一个非常重要的作用。
按照早期西亚社会历史的研究,苏美尔人采取的是今天我们所认为的一种受管制的“计划经济”,而以谢克尔为计量单位的银的主要用途是作为王国和神庙的记账手段,使用特定的符号在账本上记录每一笔交易。银在苏美尔人那里并没有广泛流通,而是保存在神庙的“金库”中(《人类货币史》第15页)。
因此,从今天所能发现的一些陶筹和泥版中,我们也知道,在苏美尔人的早期经济社会模式中,神庙起到了类似意识形态的掌管机构、行政机关并有现代银行的部分职能。作为宗教和文学的机构,神庙不仅管着人们的“意识形态”,也是白银的大量储备者。神庙发放和保存贷款,也是“货币”的支付中心。当一个苏美人得到银后,会存放在或直接奉献给神庙。
图 |苏美尔供养人,公元前2700-前2600年,芝加哥大学东方学院
尽管在苏美尔人社会中,银即是债务清偿手段,也是支付手段,更有价值贮藏的功能,但是,银在苏美尔那里并没有广泛流通,而是被小心地被存在神庙的金库中,而只是作为一种“记账货币”(money of account)。
作为记账货币的银存在苏美尔的神庙之中,恰如今天世界各国政府和一些国际组织把超过8000吨的黄金存放在纽约曼哈顿岛地下20米深的美联储的地下金库中一样。由此,伊格尔顿和威廉姆斯认为,在古代苏美尔人那里,“看起来白银的货币‘流通’是国王与神庙制定的一条社会规范,而不是由他们来管理。金属要从周边地区进口,很多金属被用于向国王、贵族和神庙交税,用于纳贡和被强取豪夺的不计其数。这样,白银成为高价的物品,和皇权、财富与权力紧密相连,没有在国库中储藏的多余部分可能用作货币”(《钱的历史》第22页)。在这里的一大段评论中,很显然有两位现代作者的大量推测成分,但在古代苏美尔的神庙和王室其他地方储藏之外的银,才作为一种货币流通的支付和债务清偿手段,这应该是历史事实。
根据这些远古的陶筹和泥版上文字契约和法律条文的记载,欧瑞尔和克鲁帕提认为:苏美尔的[社会]体制既不依赖物物交换,也不依赖广泛流通的铸币,相反,“最好将其形容为一种以复杂的债务网络为基础、以类似临时凭证的虚拟货币(谢克尔)为表现形式的体制……楔形文字以可交易的形式表达这种债务,我们认为它是一种实物货币,但在更严格意义上,虚拟银才是真正的货币。虚拟银好比当今大行其道的看不见、摸不着的电子货币,但在经济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人类货币史》第16页)。
除了在早期的《乌尔纳姆法典》中有关银被用作民事纠纷的赔偿手段、债务支付、和罚款外的历史记载外,在2003年从伊拉克博物馆中流出的可追溯到公元前3000年左右历史一个乌鲁克(Uruk)雪花石膏瓶上图案中也显示了多年人们祭祀和早期生活情景。
另外,从之后陆续发现的一些乌鲁克泥版中,也标明了最早的债务清单,其中记录着一个个人名,以及他们所欠神庙的大麦的数量。另外,现在馆藏在耶鲁大学古巴比伦文物博物馆中很像一个大菠萝的黏土制椎体上,还记录了公元前2400年左右发生在两座西亚古城拉格什与乌玛之间的边境争端。
据这个泥土椎体上的文字记载,在拉格什的统治者夺回两城之间的一块土地后,要求乌玛城以“租金”加利息的形式进行赔偿,要求乌玛城赔偿846古鲁的大麦。另外,在耶鲁大学的古巴比伦文物博物馆中,也珍藏了在乌尔第三王朝(公元前2111年~公元前2003年)记录了一个叫尼普尔城(Nipper)中的各种借贷关系的60多块泥版。这些泥版的制作人是一个叫图兰-伊利的男人,故被称为“图兰-伊利泥版”。这些泥版详细记录了在乌尔第三帝国时期的借贷关系。图兰-伊利当时负责监督一些为大型“家族”(例如神庙、官员甚至王室)服务的多名“商人”获取物品的账户。
故这些账户记录了这些人预支白银和羊毛,然收回各种各样的其他物品,如洋葱、鹰嘴豆、大蒜、葡萄干、小麦、牛、山羊等日用食品,以及一些贵重物品如铜盒、黄金和香料等。这些陶筹、泥版和椎体上的楔形文字表明,在公元前5000年到4000多年间的苏美尔社会中,人与人之间,人与神庙之间,乃至城与城之间,不但有借贷关系,租赁关系,还有复杂的复利利息计算。
从考古人类学和货币制度史的角度来看待四五千年前的苏美尔社会,今天可以认为,作为支付手段和清偿债务手段的银是一种“货币”或“准货币”,这应该没大问题。那么如何看待大麦作为一种清偿手段?大麦是否也是古代苏美尔国家中的一种货币?
根据《乌尔纳姆法典》第28条和29条种关于淹了别人的耕地要赔偿大麦,或出租耕地出去而变成了荒地要缴纳一定数量的大麦实物罚金这一点,以及从其他泥版以及后来的《汉谟拉比法典》中的有些规定,就认为在三四千年前的苏美尔社会中大麦也是一种货币或准货币的断言,今天看来是有问题的。因为,从现有挖掘出来的陶筹和泥版中,我们还看不出人们用大麦做一般商品等价物的历史证据。
《乌尔纳姆法典》所规定的淹了别人的土地要用一定的大麦做赔偿,一个土地所有者把土地租了出去而承租者不耕种而变成了荒地,他要交一定量的大麦作为罚金,这本身并不意味着大麦就是一种准货币。这就像到了20世纪六七十年代在中国的文化大革命期间,公社农民还要以实物粮食的形式向政府“交公粮”,但不能由此就认为粮食就是中国人民公社时期的一种“准货币”一样。
从现有已经发掘和解读出来的古代苏美人社会中的陶筹、泥版和刻在岩柱上的法典中,我们今天已知道银在古代苏美尔人社会中确实起到了一种支付手段、记账单位和债务清偿手段的功能,但是,到底在四五千前的苏美尔社会中,银是否也曾作为一种市场交易中的一种一般商品等价物?从目前管窥的世界史前史文献中,我们还不能确认这一点。
尽管伊格尔顿和威廉姆斯在他们的《钱的历史》一书中提到在古美索不达米亚社会中,银本身经常作为交易媒介,但他们除了论述了神庙的借贷和在人们的婚姻、人身伤害和其他活动活动中的“民事侵权”行为要用白银赔偿外,并没有更进一步地考察在古美索不达米亚诸社会中是否有任何“市场交换和交易”活动,以及是否在这些早期人类社会中是否银作为一般商品等价物而作为市场商品交换的媒介。
这实际上牵涉到一系列货币理论的根本性问题:货币与市场的关系到底如何?是否货币与市场商品交换同时产生并同在?还是货币作为一种计价标准和支付手段,比市场交换出现的更早?这些问题,实际上牵涉到如何理解货币的本质和传统的从物物交换中产生货币的货币自发生成观。
银在古代苏美尔社会是否是作为市场交易的一般等价物,从我们目前所掌握的文献中,我们还无法确知。值得注意的是,在1945年和1947年间,伊拉克文物局在巴格达附近的阿布哈尔迈勒丘所发现了两片楔形文字泥板,大约在1952年被考古专家解读出了是《埃什南纳法令》。从这个法令的文字中,人们发现了银在古代苏美人社会中与其他物品的比价。这一《埃什南纳法令》的制定时间,应该在《乌尔纳姆法典》(制定时间应该乌尔第三王朝创始人乌尔纳姆执政时期,约公元前2113~前2096年间)与《汉谟拉比法典》(其制定时间大约在古巴比伦国王汉谟拉比在位的约公元前1792~前1750年)之间。
据一些二手资料可知,在《埃什南纳法令》中,曾规定1谢克尔的银相等于12塞拉(sila)的油、15塞拉的猪油、300塞拉的草木灰、600 塞拉的盐、600塞拉的大麦,等等。据一些专家估算,1塞拉的重量约为1升。从这一法令中,我们今天也知道,1谢克尔的银可以购买180谢克尔的铜或360谢克尔的羊毛。一个劳工一个月的劳动报酬是1谢克尔的银,而租赁一辆牛车(包括牛和车夫)一整天需要花费1/3谢克尔的银。
由于今天我在国内还无法查到这一《埃什南纳法令》的英文或中文文本,所订的有关英文书籍还要月余才能到沪,我们还无法精确地知道银在这一《埃什南纳法令》中所规定与其他商品的比价(见《人类货币史》第15页),但是,我们至少知道,在乌尔纳姆王朝与古巴比伦第一王朝的汉谟拉比王朝之间,银作为市场交易的一般等价物以及市场交易(包括劳动力市场的交易)已经发展起来了。到这时候,银作为一种早期的货币的基本职能今天已经基本上健全了(参戈兹曼的《千年金融史》第1、第2章。耶鲁经济学家William N. Goetzmann的这本《千年金融史》,原书名为Money Change Everything:How Finance made Civilization Possible,2016年由普林斯顿大学出版社出版,2017年8月刚出修订版)。
从西亚美索不达米亚地区早期的泥版和岩柱记载的法典以及在反映当时借贷关系的记账泥版中,我们确实发现银在早期的苏美人社会和古巴比伦王国中起到了一个非常重要的作用,今天看来可以把银视作为一种货币(大麦还可以吃,则不是像银那样完全作为补偿民事和刑事纠纷、偿债和支付罚金的那种纯支付手段)。这里我们可以把它视作为目前文字所能记载的人类社会的货币起源。
有5000多年有文字记载的人类历史,在浩渺无垠的宇宙演变史中,无疑只是一瞬间。然而,在四五千年前的早期苏美尔人社会中,就出现了以银做“货币”的“计划经济帝国”。在有文字记载的人类社会历史中,历史常常发生重复。
譬如,到了20世纪出,曾在苏联出现了最初旨在要消灭货币、消灭商品和市场交易的一种“计划经济”体制目标模式。但后来几经折腾和演变,包括苏联的大规模的清洗和杀戮,到20世纪后半叶,俄罗斯与世界各国一样,还是相继走向了不同形式的有货币作为其经济运行、社会发展和国家行政管理运作的社会制度。
今天,随着经济的市场化程度的加深和科学技术进步,货币在世界各国社会经济中的作用则越来越大。然而,不同的是,在世界各国的经济制度安排中,尽管都在实行由货币作为其经济运行血液的市场经济体制,但如何管理社会,如何维持统治集团与民众的利益,如何增进社会中每个人的福祉,却又有很大的不同。
这又如在古代的苏美人社会一样,货币的使用,不仅牵涉到市场交易者的生活资料和生存权利以及财富占有问题,实际上又牵涉到如何征收国王王室、政府行政官僚、神庙神职人员和军队的“财政收入”和财政花费支出问题。反过来这同样又牵涉到如何使用、界定乃至管理一个国家的货币和货币制度问题。
世界各国已经走进了现代国家和社会,但世界历史常常发生重复,这是否意味着人类社会的又一个新时代来临?
毛寿龙教授直言:“货币,在老百姓手里,是钱;在企业家手里,是资本;在从事货币交易的市场里,它是资产。但在垄断铸币权者的手中,它是货币,可多可少,只是方便的一般等价物或者记账工具,有时候还是征税工具。
要让货币成为钱、成为资本、成为资产,从秩序维度来说,非国家化是根本的方向。《货币的非国家化》是货币市场化理论的经典著作,不能不读。”
为此,先知书店有幸携手海南出版社,让哈耶克这部《货币的非国家化》再版问世。本次再版,编辑团队自知责任重大,在原来第一版的基础上,下了很大的功夫:
原书中哈耶克增补的内容,用星号做了标注,逻辑论证的关键之处,也都用黑体标出,使这本奥地利学派经典著作读起来逻辑清晰、畅快淋漓。并且,还邀请了国内研究哈耶克及数字货币的专家学者导读本书。近年来,本书也曾成为区块链领域的热门书籍,在最高点时,二手书价格曾高达千元。目前,先知书店独家珍藏版售价69元,会员价48元,新会员还可使用优惠券,首单仅需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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